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发改、财政、民政、农工、卫生、宣传、文化、审计、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未央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
(一)区合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与协调;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二)区合管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区发改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组织各街道开展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合理预算区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监督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对“五保户”和“低保户”农民的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缴纳补偿工作。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农民的个人应缴纳资金的补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组织、筹资工作,鼓励农民主动参加。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人和事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九条 区合管委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区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合管办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未央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合管委报告工作运行情况;保证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序运行。
(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区人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水平。
(三)定期公布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区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检查、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六)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总结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十条 设立未央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作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编制8人,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事业单位,属区卫生局代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
(二)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三)管理合作医疗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
(四)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五)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六)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定期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八)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九)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十)参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一)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1名街道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筹资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本街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
(三)负责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缴、上交等工作,做好参合农民合疗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收集、反馈与报告;
(五)建立和完善本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区合管委及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委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
各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方针、政策;
(二)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