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65医保合疗在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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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09年)

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原则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资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的原则;
(五)实行大病统筹资金与门诊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原则;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七)以区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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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户口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助;

(二)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三)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农户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妥善保管《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及就医与报销凭证;

(五)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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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卫生、计委、人事、监察、审计、民政、财政、农林、文化、计生、药监、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合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与协调;

(三)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五)合管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区政府办指导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负责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计划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上级经费支持。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区新型农村合作经办中心的人员、机构以及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协调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管。合理预算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合作医疗资金补助及医疗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是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文化部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在黄金时段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我区合作医疗运行动态,动员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普及。

农林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鼓励农民主动参合。

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育龄妇女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协助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参加合作医疗中的问题和困难。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农村药品购销行为和渠道,确保农村药品质量。

残联负责协助有关做好对残疾人宣传工作,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协助解决残疾人在参合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运行情况;保证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序运行;

(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区人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水平;

(三)定期公布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区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每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总结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十条 成立“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作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的经办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三)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四)管理合作医疗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

(五)审批参合农民医疗转诊,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六)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七)检查、监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八)定期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九)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十)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十一)参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二)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协助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本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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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  筹资标准

(一)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省、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筹资方式

(一)国家(中央、省、市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区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家庭为单位筹资,由乡镇、街道为单位负责组织收缴。

(三)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资金,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符合补助规定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成员个人应缴资金由计生部门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协调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本村(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

(六)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收缴的下年度个人缴纳资金和乡镇、街道、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超过规定时间的不能列为下一年度参合对象。

(七)各乡镇、街道必须认真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建证登记表》、《临潼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统计表》,并将有关表册报区合管办。同时提供各村农民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资金全额上缴基金专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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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区管制度,在区合管委的领导下,由区合疗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潼区人民南路分理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年初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由区政府批准实施;年末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2009年起参合人员个人筹资总额为1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基金总额的80%作为大病统筹基金及其他,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及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补助及风险金等;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门诊的医疗补助,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独立分开运行。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按季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挪做他用。

第二十条  合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病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合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准确反映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合疗经办机构发给的《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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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 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院住院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均可按规定补偿。主要包括: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及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二)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按标准补助;

(三) 参合人员在我区境内的区、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前与入院病种相关的本院门诊连续检查费用。

(四)符合我区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的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助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有效医药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管理模式,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由区合疗经办机构管理,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住院费自付部分或门诊医药费用,超支不补。2009年起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原家庭账户存留资金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风险金的提取和使用

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年筹资总额的10%,分3年提取,2009年风险金的提取、管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风险金提取后逐年上交省财政专户管理,动用后在次年补足 。风险基金提取管理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发[2006]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补偿办法: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实行分门别类,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非单病种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助。对年终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结余超过规定比例时,区合管办制定补偿办法,经市合疗办批准后可为当年住院患者进行二次补偿。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住院起付线和起报点。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80元;区境内的区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区境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500元;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500元,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设置起付线,统一设置起报点,省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报点为5000元,省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报点为3500元。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执行按比例报销。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小儿科(14周岁及以下)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形式和方法

(一)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办法,单病种范围和定额标准参照《西安市临潼区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

(二)尚未确定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的,据当次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助。标准暂定为:

1、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达起报点及以上的患者,按40%比例计算补助。

2、市定点三级、市定点二级、区级及乡镇(一级)定点机构,实行扣除起付线和不予报销费用后分别按45%、55%、55%、65% 比例给予补助。

3、急诊及外出等情况的补偿办法

急诊应就近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应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在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在住院48小时内向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报销时须提供务工、居住证明,就诊医院等级证明,就诊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急诊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等,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领取补偿款。

4、新生儿随母享受合疗报销

2009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助。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助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结算时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参合证,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三)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对“五保户”、“低保户”等贫困家庭农民以及患大病后造成较大困难的农户,在报销规定的费用后,按《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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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审核合作医疗相关诊疗规范,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解决就诊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转诊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参合农民患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诊医院。急诊应尽量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应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所有未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的定点医院住院时,需于入院48小时内向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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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基本用药制度,由区合疗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2005版)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分类确定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第三十四条    实行特殊治疗与检查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执行我区单病种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住院属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范围的,只向就诊的医疗机构支付定额中个人承担的费用,合作医疗定额补助部分在患者治疗出院后,由诊疗机构与区合疗经办中心结算。

第三十六条    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对我区实行新农合报销直通车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以下情况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当日持有效证件(合疗证、身份证等)到就诊医院合疗科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标准由医院当日按规定予以兑现报销。特殊情况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1、病种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的。

2、在暂未执行我区或省、市单病种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当日持有效证件(合疗证、身份证等)到就诊医院合疗科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标准由医院当日按规定予以兑现报销。特殊情况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未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的各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于出院后10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持相应资料凭据到当地卫生院或区合疗经办机构审核,办理补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在未执行新农合报销直通车的医院住院,符合补助规定的,办理补助所需材料:

(一)有效的本户《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异地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件,外出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外出旅游或探亲相关证明材料,急诊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属住院分娩的还须提缴有效的准生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属外伤及中毒患者还需提供乡村两级出具的受伤经过证明;

(三)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四)有效住院医疗费用票据、每日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和用药清单及所在医院等级证明、新农合定点证明等。

  第三十九条  对丢失合疗证的住院患者,待合疗证补办后,方可报销住院费用。

  第四十条    参加商业保险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不变。

  第四十一条    区合疗经办机构每月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住院医药费用,每季度与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患者出院时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四十二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非因急诊、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而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因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而在非当地各级新农合定点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使用超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四)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透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未经审批而进行的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

(六)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七)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不予报销;

(八)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新生儿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急救车费、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九)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等),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十一)其他按规定不列入我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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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及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召开。每年召开1—2次,主要听取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合管办反馈。区合管办接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后需在两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区合管办设立投诉电话,印制在合作医疗证上,同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区合管办要作好详细记录,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

第四十六条    实行合作医疗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区审计部门要将合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及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和有威望的村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权利与义务;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用药目录;公开药品价格;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合疗公示做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月组织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乡、村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区合管办要不定期开展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检查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实行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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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区合管委组织对全区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户《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七)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依据《执业医师法》予以查处,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有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处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及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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